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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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公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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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 |
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威尼斯人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2024年欧洲杯投注推荐: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威尼斯人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2024年欧洲杯投注推荐: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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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 |
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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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8月30日发布)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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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 |
对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互联网平台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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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娱乐场所(企业)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06年1月29日)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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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学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 |
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布)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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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参保企业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
实地检查、书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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