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第145号
发布时间:2024-12-13 14:59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45号裁决书公告)
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六零货运信息部:
本委受理张欢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已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4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张世宇与被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六零货运信息部2021年9月12月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六零货运信息部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剩余工资及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13350元。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空港南区裴相路,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劳动监察保障中心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359-2597200)。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