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5号
申请人:杨红卫,男,住址:盐湖区庙东庄七巷46号
身份证号码:14272919720914XXXX
近亲属:高桂芳,女,身份证号码:14270119580520XXXX
电话:1351359XXXX
被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元 职务:局长
第三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钡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铁柱 职务:经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运人社不予认(202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受理,经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运人社不予认(202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下班后,进行身体洗澡,是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的必要保障,是工作过程的必要程序。符合《职业病法》相关要求,并且事发地在公司澡堂。2、医院病历显示:脑室积血致脑梗,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不排除外伤所致,并且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故应是工作原因。3、钡盐分公司硫酸钡车间2019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申请人在下班洗澡过程中发病晕倒,没有依据,应以医院病历为准。4、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称:我局认为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之规定。不予认定原因是:一是钡盐分公司硫酸钡车间出具的证明中“下夜班后申请人照常去澡堂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发病晕倒”,证明发病所致;二是盐湖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出具情况说明“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不排除外伤所致”,没有肯定是外伤导致;三是申请人同事证明中也说明晕倒在地。
第三人称:我公司启动认定申请人构成工伤程序是基于如下四点。1、根据《职业病法》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安排,因该工作有粉尘污染,工作完成必须进行洗澡和清理,这是保护工人身体健康需要。是工作程序的一部分。2、事发地点是我公司澡堂。3、事发时间是申请人上夜班时间(洗澡是上班的最后一道工序)。4、工作原因问题,首先我单位澡堂。(3)事发时间是杨红卫上夜班时间(洗澡是上班的最后一道工序)。(4)工作原因问题。首先,我公司职工郎晋刚和冯长飞二人下班回单身宿舍时与申请人打招呼时,申请人意识清楚,行为正常,符合健康人状态。二是住院后病例诊断证明显示,右额颞项部硬膜下血肿不排除外伤所致。三是结果是倒在地上。第四,我公司是生产单位,非医学诊疗及研究单位,至于“发病”这个概念,是人们通常对于不明原因,倒地不醒状况的一般统称,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早8点左右,第三人公司干燥工申请人,下夜班去公司澡堂洗澡,被工友发现时侧倒在地。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疝、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脑梗死。”12月2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2月25日作出运人社不予认(202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及近亲属高桂芳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申请人在洗浴间侧倒在地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申请人在提交的答复书中陈述其作出 “突发疾病”认定的理由系依据“一、南风集团钡盐分公司硫酸钡车间出具的证明。二是盐湖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出具的情况说明。三是杨红卫同事证明。”其中,南风集团钡盐分公司硫酸钡车间作为生产单位,只能对于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进行证明,并非专业的医疗机构,不能对申请人倒地原因予以证明,结合第三人的陈述和答辩,其证明中所述的“发病晕倒”系对于倒地晕倒在地状况的主观描述,该证明明显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系发病导致晕倒的证据。而盐湖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作为专门的医学诊疗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不排除外伤所致”,该证明并未明确其晕倒的原因系疾病所致,该结论明显涵盖了申请人的晕倒存在因外伤导致的可能性,作出 “因疾病所致” 的结论明显排除了所有的可能性,与证明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之处。被申请人以明确“不排除外伤所致”的证明作为认定“申请人突发疾病晕倒”的依据,显然是自相矛盾。另,申请人的同事冯长飞、郎晋刚的证言内容都显示都只是在澡堂里看到了申请人杨红卫侧倒在地上,并且帮忙拨打救护电话,并未看到申请人杨红卫晕倒的过程,也未对其晕倒的原因未作出任何的证明,以此作为认定其系突发疾病显然无依据。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因突发疾病晕倒”的结论证据不足,应从新进行调查认定。
综上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运人社不予认(202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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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